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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荐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维度的思考

摘 要

环境无价亦有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救济层面使得无价的“绿水青山”转化为有价的“金山银山”,已成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环境无价亦有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救济层面使得无价的“绿水青山”转化为有价的“金山银山”,已成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随着相关规定的陆续出台以及案例实践的不断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正在走向制度化、常态化,但专门立法缺位问题也日益凸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要真正扎根于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首先需要厘清立法的问题。《环境保护》杂志2022年第9期刊登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维度的思考》一文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需要秉持本土化思维与系统观念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适度纠偏。在法律位阶与立法模式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律对其予以系统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正本清源,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立法的本位。为避免实践产生误解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相对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宜采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法”的名称,并重点就损害判定等实体性问题的类型化和标准化、行政机关权责的厘清、索赔和修复流程的规范化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相关制度和改革的有序衔接四类问题做出规定。

来源: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2023-01-03 所属分类:期刊动态